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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北朝,统治者大兴佛教,还有和尚僧官

来源:云冈石窟 时间: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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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在北朝,尤其是在北魏初期发展的非常兴旺,不管是总体的和尚人数还是寺庙规模都比较大,这与北魏初期的掌权者对佛教的喜爱是分不开的。北魏后的东、西魏和北齐、北周等政权也大都沿袭了北魏的僧侣制度。比如负责管理天下僧人的僧官由皇帝或者中央实权人物任命,他们往往是受人认可的高僧,皇帝成了佛教的拥护者。

一、北魏中央僧官制度的建立

昭玄寺的建立。北魏平城时期,北魏由于受到汉文化影响较小,对于佛教的接纳程度很大,很容易就将佛教作为其崇拜的宗教。而这一时期,高僧法果也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受任为北魏第一人道人统从属于监福曹这个最高中央僧署。《魏书·释老志》有如下记载:“初,皇始中,赵郡有沙门法果,诫行精至,开演法籍。太祖闻其名,诏以礼征赴京师。后以为道人统,绾摄僧徒。”法果成了首任道人统,这是北魏设立僧务官员之始。其后太武灭佛,师贤“师贤假以医术还俗”,文成帝重振佛教,为其剔发,并任名师贤为道人统。

据《魏书·释老志》记:“和平初,师贤卒。昙曜代之,更名沙门统。”和平年初,昙曜继任时,北魏将僧官更名为沙门统。道人统是监福曹的主官,北魏初期,制度还不完善,僧务还不繁杂,所以道人统之下并没有多余的职官。后来僧务渐多,简单的中央僧官并不能满足佛教事务的管理需要,所以后来“可敕令为沙门都统,又副仪二事,缁素攸同,顷因曜统独济,遂废斯任,今欲毗德赞善,固须其人,法师僧义;用庸副翼,可都维那,以光贤徒”。

可见此时昙曜是一人身兼两职,既是道人统又是沙门统,在此时其实已经有了僧官副职了,只是昙曜兼领取了这个职务,在僧务繁多之后,副职另有人担任,并将这个副职命名为都维那,并定下了都维那的职权范围。《魏书·释老志》:“先是,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监福曹后来改称为昭玄寺。根据谢重光先生的分析,此次名称的更改附带了僧众集团的膨胀,僧官系统的健全,僧官权责的明确等等内容。

这一时期的具体僧官机构设定没有详细的记载,《隋书》中有记录到北齐昭玄寺的构成是:“昭玄寺,掌诸佛教,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亦置功曹、主簿员,以管诸州郡县沙门曹。”由此推之北魏的昭玄寺僧官共有五人,其中沙门统就有二名,其中地位高的称之为大统,昭玄寺的下设功曹和主簿员作为次一级的管理僧官,其主要职责是掌管领导州郡县的僧官机构。中央与地方属于层级管理,自上而下领导的运行方式。

二、昭玄寺的职权

昭玄寺是独立于中央俗官系统之外的,只对皇帝负责,不需要理会俗官衙门的机构。昭玄寺的主要僧官皆是皇帝亲自任命,和俗官系统的九品中正选官毫无关系,与皇帝亲密的关系使得昭玄寺具有了依附皇权,扩大自身职权的机会。昭玄寺于中央僧官制度中的权力可以在下面几个方面得以凸显:

1.立法权

北魏世宗年间:“缁素既殊,法律亦异;故道教彰于互显,禁劝各有所宜;自今已后,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治之”。世宗明确下令僧人犯了杀人及以上罪责的需要交给俗官判定罪行和惩罚,其余的僧人都要交付昭玄寺来治理,这对于佛教僧侣是极大的法律维护。“十七年,诏立僧制四十七条;辄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沙门统惠深和昭玄寺的僧人商讨了诸条僧制,涉及了僧侣生活和活动的方方面面,最终还获得了皇帝的批准。可见这一时期,有权力制定僧制的不仅是皇帝,昭玄寺也有权议定僧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这一时期,昭玄寺手握立法大权,但是这都是建立在“皇帝批准”的基础之上的,教权一直被辖制在皇权之下,所行所至都被规范在皇帝的约束之下。

2.司法权

僧侣不管是触犯俗法还是僧律,负责处罚的都是昭玄寺。僧人犯了杀人及以上罪责的需要交给俗官判定罪行和惩罚,其余的僧人都要交付昭玄寺来治理,昭玄寺对于佛教僧侣的控制达到了极高的程度。自己推定的僧制,对于触犯的僧人还由昭玄寺自己处理,这种司法权的归属,是俗官系统所不能染指的。

3.机构人员任免权

昭玄寺的主要僧官例如大统和都维那都是必须由皇帝任命的,在保证了高级僧官归属于皇帝的控制之后,次级僧官的选派与升降都是由昭玄寺来安排。僧制规定:“诸州、镇、郡维那、上坐、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内律,若不解者,退其本次。”此处僧制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按照内律执行僧务,昭玄寺是有权力对其进行免官的。

4.监督和管理僧众活动的权力

教团的诸多活动都要受到各级僧官的严格管束。《魏书·释老志》记载:“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活,有州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经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加罪。”可见对于没有籍贯和不住寺院的僧人的管束是非常严格的,需要交给地方功曹处置,僧侣的外出与活动都被地方的僧官所掌控。对于外国僧人,昭玄寺也是取代了典客署,之前典客署是将外国僧人当做外来宾客进行接待,昭玄寺在僧制中对此进行了区分,对外国的僧人也开始进行管理。

总而言之,北魏作为少数民族,对于佛教极大的包容和崇敬,使得佛教在一时期,不仅仅是僧众人数,在制度和机构上都出现了远超前朝的演变。定都平城期间,诸位皇帝都进行了大规模的佛教教义的宣讲和传播,在文化和艺术上也大加传播,例如至今留存的云冈石窟。不管是皇帝王公,还是民间的百姓对于佛教都有这极大的热衷,出家者繁多,这也为佛教僧团的发展做出了推动。

这一时期,佛教为了迎合北魏统治者,称呼皇帝为当世如来,僧官机构归属皇帝一人,实际上相当于皇帝的的“内朝”组织,为皇帝塑造宗教形象。自道武帝僧官系统创设,太武帝灭佛,又至文成帝恢复佛教,孝文帝将僧官制度进行改革,中央僧官制度一步步走向完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机构严密,握有实权且职权全面的管理系统。昭玄寺作为最高僧官机构,对整个佛教握有大权,算是达到了教权最强盛的时刻。

东魏和北齐的僧官制度,大体上是沿袭了北魏的创设,“北齐置昭玄等寺,掌诸佛教,有大统一人,都维那三人,兼置功曹、主簿等员,以管诸州县沙门之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第一是多统多都并立的局面。在北魏时期,中央僧务机构昭玄寺的配置中,通常沙门统只设置一个,都维那大体都是二个。北齐时期,昭玄寺中的沙门统和都维那开始设置有多人任职。

《隋书·百官志》“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续高僧传》中又记载:“天保之中,国置十统”,沙门由最初的五人增加到了十个人,此时北齐昭玄十统并立,同时有多位都维那并立。所以北齐昭玄寺的配置特点是多统多都并立,这是显而易见的。第二是断事沙门僧官的出现。所谓断事沙门,在《大宋僧史略》中有记载:“北齐主既敬法门,五众斯盛,有犯律者令逆理之,敕为断事沙门”。

《续高僧传》中也有记载:“五众有附宪纲者,皆据内律治之;以遵学声早举,策授为断事沙门。”断事沙门的出现,是因为此时期教团的腐化现象已经很严重了,皇帝希望借由此职,来使佛教的风气回归正道。而且中央的僧官开始选择律学的高僧担任,律学是佛学的一个分支,因着重研习及传持戒律而得名。皇帝希望经由律学的高僧来整治佛教低迷颓败的风气。不过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情况下,中央僧官制度的少许改革并没有带来多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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